Article 28

Amended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者容易发生走私活动的码头、岸点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防。

督查巡防人员依法进行督查巡防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