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查缉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嫌走私行为时,对经营者未能提供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等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