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查缉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