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渔业船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