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

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

渔业船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