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渔业船舶登记包括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抵押登记。渔业船舶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非法使用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