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港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保障渔港的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清理港航障碍物,保障渔港功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