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渔港陆域、水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渔港陆域、水域范围应当设立相应的界碑(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