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废止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协议》载明的建筑垃圾排放量,向处理建筑垃圾的环卫专业单位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环卫专业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