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作业器具和作业人员,处置作业应当遵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封场技术规范,组织并监督对消纳场地进行覆盖。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