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居民居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违反本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点)或者未做到日产日清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