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禁止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广场堆燃旺火。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树木或者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