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禁止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广场堆燃旺火。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树木或者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