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道路上行驶的运输沙、石、砖、煤炭、垃圾等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护措施,防止沿途掉落、洒漏,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护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掉落、洒漏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