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区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等场所搭建鸽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