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或者路面,不得在店外加工食品等物品、放置饮水锅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