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有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从车窗或者建筑物向外抛弃杂物;(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