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施工围挡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并不得发布与本施工项目无关的商业广告;发布与本施工项目有关的商业广告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