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亮完整;断亮残损的,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