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按照本条例第十章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劳务交易活动应当在劳动力市场进行,禁止在路口和道路两侧从事装修、运输等劳务交易活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