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前款规定,堆放物品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划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