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按照本条例第十章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
劳务交易活动应当在劳动力市场进行,禁止在路口和道路两侧从事装修、运输等劳务交易活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