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损、污旧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饰、更新或者拆除。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现需要修饰、更新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