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