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