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