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进行分界,并保持整洁。出现残损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