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