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举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