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残缺的,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道路上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树木、花草枯死、残缺的,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补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现需要修复、维修、更换、更新、补种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并督促其及时修复、维修、更换、更新、补种。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