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已废止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场所合理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和责任内容,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