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