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