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