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第二十条有效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登记的义工联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