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