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