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章 义工第十三条有效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