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