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书面答复代表:(一)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二)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先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待解决措施落实后再进行答复;(三)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代表履行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