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

(二)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先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待解决措施落实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代表履行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