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七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有关承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综合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