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