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改善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内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