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教师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