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和教师队伍的宏观管理。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学章程,负责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