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