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向教育发展基金组织捐助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教师或者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资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