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学校教师健康检查费用由举办者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