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凡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被选派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优先评审和聘任教师职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