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