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Chapter 3 预算执行的监督Article 23Repealed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