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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