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