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市级预算与区(市)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四)市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表;(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